TW_ 中國大陸台商出口轉內銷停看聽 - Taiwan Plastic Machinery. 台灣塑膠機械網
中國大陸台商出口轉內銷停看聽
訊息提供:其它媒體
更新時間:2010-01-05 14:12:27

面對全球金融海嘯的侵襲,中國大陸當局鼓勵出口商轉做內銷,以減緩外部需求急凍的衝擊。台商也應把握中國大陸這深具成為未來全球最大消費市場的商機,惟中國大陸市場許多規範不同於我國,台商在準備開展中國大陸內銷市場之前須先加以留意、了解。例如,經修法,當前在中國大陸之外資企業已自動取得內銷權,不再有內、外銷權與比例之規定,惟加工貿易業者轉做內銷之前,仍須向相關單位提出申請,經核准與補稅後,方可將產品內銷;台商將出口用之保稅物料、機器設備轉做內銷之前,也須先補稅,否則有遭走私處分之虞。另外,對於產品的銷售、製造、買賣雙方的責任義務,中國大陸也都有相關的法律規範,台商在開展內銷市場之前,須先加以了解,不可貿然搶進中國大陸內銷市場。

關鍵字: 內銷資格、補稅、法規、加工貿易
  面對近百年來最大的金融海嘯,中國大陸展現傲人的經濟實力,提出4兆人民幣的擴大內需方案以因應外部需求的急凍,在「汽車下鄉」、「家電下鄉」等策略發酵下,中國大陸成為2009年全球首先宣佈經濟開始復甦的國家,在全球包括歐美主要經濟體仍陷在經濟衰退的困境之時,2009年中國大陸GDP成長率預估可達成當局所預設的8%目標,根據英國經濟學人智庫(Economist Intelligence UnitEIU)於200911月最新的預測,2009年中國大陸GDP可達8.2%(見圖1),顯示各界對中國大陸景氣的看好。經過數10年來的經濟高速發展,中國大陸人民每人GDP快速增加,近10年來平均成長率高達13.5%(見圖2),加上全球第一大人口數-13億人的消費需求,中國大陸內需市場深具「世界市場」的實力。全球管理諮詢機構麥肯錫於2007年曾預測,2025年中國大陸的城市家庭將擠身成為全球最大的消費市場之一。
  鑒於中國大陸內需市場快速擴張,為因應外需的急凍,中國大陸當局鼓勵出口商轉做內銷,我國政府也推出「逐陸專案」,協助台商開發中國大陸內需市場。台商於中國大陸投資生產向來以出口為主,欲轉做內銷,需先瞭解市場相關規範與交易情況,本文擬從台商轉做內銷的資格申請,以及轉做內銷之初可能遭逢之問題兩大方面著手,希望協助台商在擬訂完善之開拓內銷市場作戰計畫。

 

1 全球主要經濟體GDP走勢圖
資料來源: EIU各國國情報告,Nov.2009


 

2 中國大陸每人GDP走勢圖
資料來源: 中國大陸統計年鑑,2009
一、 轉做內銷之資格申請
(一)2000年修法後自動取得內銷資格
中國大陸2000年修改外商投資相關法規,取消外資生產企業(包括獨資、合資、合作企業)自產產品實施內銷比例的限制。自此,外商投資生產企業與中國大陸其他各類企業一樣,對企業產品的內、外銷,享有銷售的自主權,亦即自動取得內銷的權利。對於20001031日前已投資設立的外商生產企業,當初所申請的內、外銷比例,按新法規定,不再要求外商投資企業遵守。
(二)若欲銷售非自產產品,則需申請成立另一家商業企業
外資生產企業自動享有內銷權的產品僅侷限於企業自產產品,如果要銷售自產產品以外的商品,則須依據中國大陸商務部「外商投資商業領域管理辦法」(2004 年4 月16 公佈) 的規定成立另一商業企業。
(三)經營項目若不涵蓋銷售、門市部的成立需提出申請
若企業希望成立一銷售或門市部,但該銷售、門市部的業務如未列入企業成立之初所提出的投資合同經營範圍內,則須向所擬成立銷售或門市部地點之外經貿主管單位提出申請審批。例如東莞的外商生產企業,其擬成立的銷售、門市部亦設在東莞,則僅須向東莞的外經貿局提出申請;若計劃在廣州成立銷售、門市部,則須透過當地外經貿單位向廣東省外經貿廳提出申請;若欲在廣東省以外的地區設立銷售或門市部,則須透過所在省份外經貿廳提出申請。
申請審批時,在申請表上須清楚註明分銷方式,如批發、零售或佣金代理,並附上商品目錄清單。通過審批者,將取得「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在取得證書1個月內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企業登記變更手續。
(四)加工貿易企業須提出申請,審核通過後方可轉做內銷
雖然中國大陸取消外資企業的產品內銷限制,但對加工貿易的產品內銷仍嚴格控管,加工貿易保稅進口材料須全部加工後出口,經營企業如因故不能按規定加工後出口,而欲將保稅進口材料或其製成品轉做內銷者,須在製成品返銷截止日期前向省級外經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其審批與海關核准,以及補稅之後,才能轉做內銷。
(五) 加工貿易企業將保稅進口材料轉做內銷,須具備下列因素,才可能通過審核。
1.外商因故與經營單位協商,要求中止執行原已簽訂的出口合約,經營企業能夠提供有關證明,並且基於價格等考慮,不適合再簽訂新出口合約。
2.因國際市場價格下跌,經營企業繼續執行原已簽訂之出口合約,將遭受嚴重損失,並能夠提供已與外商達成的中止執行合約之協議。
3.進口料件已經加工使用,但加工的製成品質量不符合已簽訂的出口合約規定之標準,並且經營企業能夠提供出口商品品質檢驗部門或國內品質監督部門出具的相應證明。
4.因改進工藝、降低單位耗損而產生一部分剩餘料件,或由於加工工藝的技術要求,而不可避免地產生了數量合理的邊角料,並且經營企業能夠提供相關生產行業主管部門的有關證明。
5.因不可抗力致使已簽訂的出口合同無法繼續執行。
6.具備其他要求內銷的正當理由。
二、 經營注意要項
中國大陸當局對其國內市場的經營,包括買方、賣方、產品與交易行為都有相關的規定,且許多規範不同於我國,台商在轉做內銷之初需加以留意,以下分述之。
(一)補稅問題:
台商出口轉內銷,首先面對的就是補稅問題,包括在監管期內的進口機器設備與保稅進口料件都須補稅。
1.在設備監管期內轉做內銷,須補繳設備的進口關稅和17%增值稅。按照中國大陸海關監管規定,在200712月以前以全部產品100%直接出口的允許類項目名義註冊的企業,進口的機器設備可享受免徵進口關稅和增值稅的優惠,但此機器設備須受海關監管5年,若企業在這監管期限內轉做內銷,須要補繳設備的進口關稅和增值稅。
2.加工貿易企業經申請於批准後,其保稅進口轉做內銷之物料,須先補稅之後,方可轉為內銷。
若企業未依法將保稅進口料材繳交關稅及增值稅,而逕行將包括所剩餘的物料加工後,或將次級品、廢料等於中國大陸境內銷售,由於這些未繳稅的物料或產品屬於中國大陸海關監管之物,企業未經海關同意而逕行銷售,依中國大陸「刑法」規定,將構成走私行為,依情節輕重,處以罰金和有期徒刑。
此外過去許多台商為了避開機器設備及保稅材料須補稅之問題,採借道「香港一日遊」、「澳門一日遊」的方式,將貨物出口到香港或澳門,再由香港或澳門進口,以減輕機器設備、材料補稅的壓力, 同時繼續得享出口退稅之優惠,然此方法會增加運輸及進出口通關費用,增加內銷成本。對此,台商可善用中國大陸當局於各省市所設立具有轉口貿易功能之特別經濟區,包括「保稅區」、「出口加工區」、「保稅港區」、「保稅物流區」、「保稅物流中心」等,以達降低運輸成本,又可享出口退稅之優惠。
(二)商標的設計
對於商標的設計,中國大陸訂定「商標法」,其中對於商標的註冊,中國大陸採取,以申請為先,而非以使用為先的原則,因此任何企業在創造、建立自己品牌,都需要儘快向中國大陸國家商標局申請註冊商標。然而中國大陸也規定包括國家、政府間國際組織名稱、國旗、國徽,以及與「紅十字」、「紅新月」名稱、標誌相同或相近者、帶有民族歧視性的、誇大宣傳並帶有欺騙性的、以及有害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的等,都不得作為商標使用。
(三)生產、銷售與消費者保護等相關法律
1.「反不正當競爭法」:企業在建立品牌及設計商標時,除了遵守商標法的規定外,也要注意不得假冒或擅自使用他人的註冊商標;或反之經營者在捍衛自己品牌、商標時,都可援引中國大陸「反不正當競爭法」中第五條有關經營者不得採用不正當手段從事市場交易,而損害競爭對手的規定。
此外「反不正當競爭法」第8條、第9條、第10條、第11條、第12條與第13條,也分別對商業賄賂、不實廣告、侵犯他人商業秘密、傾銷、搭售以及促銷等議題做了相關的規範。
2.「產品質量法」: 中國大陸規定境內從事產品生產、銷售活動,都必須遵守該法,對生產者與銷售者的責任都有明確的規範。其中第54條規範生產者責任,要求產品標示須符合規定,不符合規定須責令改正,情節重大者,將處以停止生產、銷售以及罰款。第24條則規範銷售者的責任,規定由於銷售者的過錯使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財產損害,銷售者如不能指明缺陷產品之生產者,也不能指明缺陷產品之供貨者的,銷售者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3.「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主要保護消費者於購買、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務時,所應享有的權益,以及規範經營者為消費者提供生產、銷售的商品或提供服務應遵守的規範。例如對於虛假廣告,消費者可向利用虛假廣告提供商品與服務之經營者要求賠償,對於廣告經營者,消費者可請求行政主管部門予其懲處。廣告經營者不能提供商品、服務經營者的真實名稱、地址,則當承擔賠償責任。當經營者有詐欺行為時,依「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賠償金額為商品價款或服務費用的1倍。
(四)通路的建立:
於中國大陸的內銷通路,包括自設店舖、透過通路商、委由代理商或經銷商以及網路銷售等4大類,其利弊得失如下(見表1)。在中國大陸內銷市場具有一席之位的台商,如北京捷安特商貿有限公司董事長林清發和皇冠集團董事長江永雄都建議,台商在發展通路時不要單打獨鬥,建議利用現有的通路,打入中國大陸內銷市場。海基會副董事長兼秘書長高孔廉於2008年底也建議政府,經由在中國大陸已成立具規模之台商通路業者如大潤發、太平洋百貨,成立「台灣精品專區」,協助生產型台商轉進大陸內需市場。

 

表1 台商轉作內銷通路的佈建
通路模式
自設店鋪
  1. 直接面對最終消費者,可提供專業、貼心的服務,有利於品牌的建立
  2. 掌握市場最新變化
  3. 收受現金,提高資金流動效率
  4. 利潤空間較大
  1. 近年來中國大陸房地產大幅上漲,展店成本高昂
  2. 須費心尋找合適的店面
透過通路商
  1. 尤其透過大型連鎖通路商,有助於品牌能見度的提高
  1. 須向通路商支付名目繁多、金額不一的各種費用,如廣告費、促銷費、進場費、管理費等,壓縮了獲利空間
  2. 目前中國大陸通路商無論是外資或中國大陸本土的的通路商都採取賒銷的方式,快則在貨品進場後45~60天,慢則60天後才會結算貨款,加大了供貨商的資金成本。
委由代理商/經銷商
  1. 降低自行摸索、開發市場的成本
  2. 大型代理/經銷商與通路商多有長期合作的關係,有助於新產品的上市
  1. 由於代理商/經銷商代理經銷的商品較多,對每項商品的了解、關注度可能降低
  2. 中國大陸代理/經銷商素質參差不齊,部分缺乏服務觀念,可能會影響商品的銷售
網路
  1. 省掉實體展店成本、通路商費用與代理商的佣金,因此網路商品售價一般也較便宜
  2. 可不受時間、地點的限制
  1. 消費者可能在購物前仍想見實體商品
  2. 部分地區物流配送仍較不方便
資料來源:本文整理。
(五)帳款回收問題:
帳款收不回來,為台商過去於中國大陸經營內銷時常遭遇的一大問題。對此建議台商於中國大陸從事內銷時,一定要先收貨款,不賒欠,除付現外,可先要求買方支付訂金,並將貨款轉為開立票據,最好是有銀行保證承兌的銀行承兌匯票,若是巨額的貨款,可要求買方提供不動產擔保,以降低貨款不能收回的風險。
(六)發票作廢(紅沖)問題:
面對銷貨退回、折讓等情況,若此時企業已開具專用發票,須對此發票進行作廢處理。中國大陸規定,發票作廢須在開具發票當月進行,跨月則須由買方於90天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填報「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申請單」,主管稅務機關對該申請單進行審核後,出具「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通知單」,收到通知單後,業者才可對跨月發票作廢。但在實際操作中會發生買方不配合,如買方已對發票進行抵扣或不配合去稅務機關申請發票作廢(俗稱 紅沖),或買方願意配合,但因超過90天的期限等問題,導致企業無法對此發票進行紅沖,造成稅務上的損失,是台商在發票作廢處理時須注意的。
三、 結論
中國大陸內銷市場對台商而言,充滿商機也深具挑戰。台商出口向來以歐美市場為主,其製造產品的技術、品質深受歐美客戶肯定,為台商出口轉進口墊定重要的基石。惟台商過去以OEM之生產為主,較少觸及品牌與通路建立等事宜,此對台商由出口轉做內銷,將是一大挑戰,因此台商在轉做內銷之前,須對品牌、通路之建立有通盤的了解與規劃並儲備相關人才與人脈,方可成功出擊。此外中國大陸對內銷產品課徵17%高額的增值稅,以及25%的企業所得稅,為台商在轉做內銷前首要審慎評估項目;其次是相關法規的規定,如「產品質量法」、「反不正當競爭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以及市場交易習慣,都是台商在轉做內銷之前,須先詳加了解之議題。


請按搜尋鈕搜尋!!

登入後閒置時間已超時,請重新登入!

請輸入關鍵字再按搜尋鈕搜尋!!